会同矿山建筑施工企业(会同县金矿)
矿山安全的矿山安全开采相关法律法规
1、第13条规定,开采活动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禁越层或超出边界开采,以确保资源开采的合规性。第14条列出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安全标准,如采掘设备、电气设备、爆破器材、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2、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规程,保证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法律分析: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5、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煤炭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等。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1997修正)
地质勘探单位之间在勘探工作中发生矛盾,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十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的矿产资源,由省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划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国有矿山企业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保障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等等。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例
1、法律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2、计算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填写表格应简洁明了。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下是提取标准及相关规定: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应根据原矿产量按月提取。不同类型的矿山有不同的提取标准,例如石油为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5、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_百...
1、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采矿生产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含合伙)采矿者。
2、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办法。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行政部门),负责一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地矿行政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江西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赣府发[1988]128号);1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赣府发[1989]56号);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发[1990]74号)。
发布时间: 2024-07-04